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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废气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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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废气处理装置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体系废气处理、酸碱废气处理、臭气处理和污水处理,为多家大型企业(富士康、中芯全部、同仁堂)提供废气处理、污水处理方案,可为您提供一亳州废气处理装置。

汽车喷漆、流平和烘干工序会产生农业生产体系废气、过喷漆雾及漆渣,需要根据年产量、油漆品种和油漆用量、涂装设备和涂装方法确定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产生的农业生产体系废气及其排放量,并根据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排气筒高度。采用先进的涂装工艺,其中涂、面漆以静电旋杯喷涂为主,由机器人自动仿形,根据车身不同位置将出漆量及喷涂图形调整到较佳状态,使油漆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从而减少农业生产体系溶剂对环境的污染。若中涂、面漆线采用水性漆,则从根本上可以解决喷漆对环境污染的问题。

一、常用的农业生产体系废气处理方法

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农业生产体系废气(VOCs)处理方法主要有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生物过滤、热破坏法等,近几年来形成的新技术有电晕法、催化燃烧法、等离子体分解法、光催化降解等。这些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简述如下:

1、吸收法净化气体污染物

吸收法是选用合适的液体吸收剂处理混合物,以除去其中一种或几种有害气体的净化气态的污染物较常用的方法。在VOCs的处理中,吸收法因其对大气量、中等浓度的VOCs处理有着诸多优点而广泛应用,它是利用其能与大部分油类物质互溶的特点,常用高沸点、低蒸汽压的油类等农业生产体系溶剂作为吸收剂分离含高浓度农业生产体系物。

吸收过程按其机理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VOCs的吸收通常为物理吸收,根据农业生产体系物相似相溶原理,常采用沸点较高、蒸汽压较低的柴油、煤油作为溶剂,使VOCs从气相转移到液相中,然后对吸收液进行解吸处理,回收其中的VOCs,同时使溶剂得以更新。当吸收剂为水时,采用精馏处理就可以回收农业生产体系溶剂;当吸收剂为非水溶剂时,从降低运行成本考虑,常需进行吸收剂的更新。

吸收剂是吸收操作中能够选择性地溶解混合气体中某些特定组分的液体。一般分为物理吸收剂和化学吸收剂两类。物理吸收剂与溶质之间无化学反应,气体的溶解度只与气液平衡有关;化学吸收剂与溶质之间有化学反应,气体的溶解度不仅与气液平衡有关,而且与化学平衡有关。吸收剂通常有高沸点碳氢化合物、水、酸(碱)溶液、胺溶液等。吸收后的吸收液需要处理后排放或解吸后循环使用。

吸收剂性能的优劣,是决定吸收操作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之一。在用吸收法处理VOCs时,选择吸收剂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溶解度大,这样吸收操作所需吸收剂量少,吸收周期长;②挥发性小,这样吸收液损失小,不易造成二次污染;③对设备无腐蚀,使用腐蚀性吸收剂会使材料成本费提高;④价格便宜,来源广泛;⑤粘度低,粘度高易产生液泛,且气液接触面小,吸收效率下降;⑥熔点低,且无害、无害、不易燃。

以往所用的吸收剂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在处理苯系物的吸收剂中,20世纪80年代多采用轻柴油、洗油等非较性的矿物油作为吸收液,1980年初在工程上得到实际应用,吸收效率高达90%。但此类矿物油本身易燃,价格也在日益上涨,而且存在后处理过程复杂及二次污染问题。

水是较廉价、易获得且较安全的液体,是较理想的吸收剂,但是VOCs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所以要加入有增强表面活性作用的无机助剂,以增加污染物的分散、乳化、溶解性,并改善泡沫性能。为了增加VOCs在水中的溶解度,常用强碱弱酸盐做助剂,与表面活性物质在一起时,还有良好的助洗作用;另外,表面活性剂也可起到增溶作用,提高吸收效率。实践证明:选用多种表面活性剂要比单一表面活性剂有更好的净化效果。

2、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

有害气体的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处理气体混合物,脱除气态污染物中的水分、农业生产体系溶剂蒸气、恶臭和其他有害气相物质。工业用的吸附剂种类很多,包括各种活性土、活性炭、活性氧化铝、分子筛等。目前市场上常用的主要有:

①活性炭:活性炭是常用的吸附剂,具有性能稳定、抗腐蚀等优点。由于它的疏水性,常被用来吸附低浓度的农业生产体系溶剂、恶臭物质等。活性炭吸附技术在国内用于医药、化工和食品等工业的精制和除臭已有多年历史。生产实践表明,活性炭对农业生产体系污染物具有优越的吸附性,它对染料化工、食品加工和农业生产体系化工等工业废气都有良好的吸附效果。

②高分子筛:高分子筛吸附法是一种常温分子筛净化废气的技术,目前市场上多采用沸石分子筛,又称合成沸石或分子筛,其化学组成通式为[M(I)M(Ⅱ)]O•Al2O3•nSiO2•mH20式中,M(I)和M(Ⅱ)分别为一价和二价金属离子,多半是钠和钙,n称为沸石的硅铝比,硅主要来自于硅酸钠和硅胶,铝则来自铝酸钠和Al(OH)3等,它们与氢氧化钠水溶液反应制得的胶体物,经干燥后便成沸石。沸石有均匀的孔径,如0.3nm、0.4nm、0.5nm、1nm细孔。4nm沸石可吸附甲烷、乙烷,它已广泛用于气体吸附分离、气体和液体干燥以及正异烷烃的分离,但不吸附三个碳原子以上的正烷烃。对分子筛有害的杂质有二氧化硫、氧化氮、氯化氢、氯、硫化氢和氨等,这些成分被分子筛吸附后又遇到水分的情况下,会与分子筛起反应而使分子筛的晶格发生变化。它们与分子筛的反应是不可逆的,因而降低了分子筛的吸附能力,其结果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吸附器的运转周期就会缩短。

吸附是一种物质附着在另一种物质表面上的缓慢作用过程。吸附是一种界面现象,其与表面张力、表面能的变化有关。引起吸附的推动能力有两种,一种是溶剂水对疏水物质的排斥力,另一种是固体对溶质的亲和吸引力。吸附剂的比表面积和孔隙结构直接影响其吸附能力,在选择吸附剂时,应根据废气的性质通过试验确定。对VOCs废气宜选择过渡孔发达的吸附剂。此外,灰分也有影响,灰分愈小,吸附性能愈好;吸附质分子的大小与炭孔隙直径愈接近,愈容易被吸附;吸附质浓度对吸附剂吸附量也有影响。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附量是随吸附质浓度的加大而增加的。另外,气温和pH值也有影响。吸附量随气温的升高而减少,随pH值的降低而加大。故低气温、低pH值有利于吸附剂的吸附。

工业上采用较多的是固定床吸附装置,其优点是设备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吸附剂磨损小,缺点是需周期性更换吸附剂或需配套更新装置组合使用。

该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中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含量限值、工艺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无筹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汽车维修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适用于深圳市内现有汽车维修企业涂料使用和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涂料使用和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
【规范技术内容】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现有源是指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规范实施之日(2015年8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
(3)涂料VOCs含量和废气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执行。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生产线使用水性涂料或其它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150g/L涂料的比例应不低于80%。
(2)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涂装生产线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3)汽车维修企业喷涂作业中使用的涂料必须具备VOCs含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如更换涂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应相应更新。
(4)含VOCs原辅料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5)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
(1)涂料VOCs含量限值按照表1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表1涂料中VOCs含量限值
(2)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VOCs含量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较大稀释比例配置后进行测试。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较严要求。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照表2执行。
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无筹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无筹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按照表3执行。
表3 无筹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表3无筹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1)若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出的两个值之间,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的,其执行的较高允许排放速率按照表2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规范附录A。
(2)若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出的两个值之间,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条件的,根据(1)中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3)若排气筒高度大于40m时,按照40m标准执行。
(4)当排气筒高度低于15m,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的,按照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规范附录A;当排气筒高度低于15m且不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条件的,按照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同时排放浓度按照表3无筹备排放的浓度限值执行。
(5)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监测】
、采样方法
涂料VOCS含量采样方法
(1)涂料采样方法按照GB3186的规定执行。
排气筒废气的采样方法
(1)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执行。
(2)排气筒应设置较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397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3)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4)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7.2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无筹备排放采样方法
(1)无筹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T55执行。
(2)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分析方法
表1中污染物分析方法
(1)涂料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执行。
(2)涂料中水分的检测按照GB/T6283执行,以质量分数表示。
(3)当涂料中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质量分数大于15%时,涂料VOCs含量的检测按照GB/T23985执行,计算方法按照其中的8.4执行;当涂料中挥发性农业生产体系化合物质量分数介于0.1%-15%之间时,涂料VOCs含量的检测按照GB/T23986执行,计算方法按照其中的10.4执行。
(4)涂料中限用溶剂含量的检测按照GB24409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和表3中污染物分析方法
按表4执行,其中苯和总VOCs为暂定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4 VOCs分析方法
表4VOCs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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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蓝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农业生产体系废气领域环保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维护,在涂层、印染、化纤、合成革、电子、印刷等行业的污染治理方面具备独特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项目施工经验,在行业内处于地位。     常州蓝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坚持“集约化、一体化”发展思路,坚持品牌战略和市场战略两大工程,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延伸产业链。围绕农业生产体系废气回收治理设备,巨联自主研发、生产各类高性能变频器及智能化控制系统,并先后在公司环保产业园内建设了农业生产体系废水循环处理中心、聚氨酯材料生产基地、安环监控中心、活性炭更新工厂等配套设施,贯通了主体业务上下游产业链,增强了相关产品的市场优势。     细节成就品质,服务创造未来。巨联始终秉持“诚信是金”的核心理念,持续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并着眼于产业发展的未来,力求为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大众创造福祉,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共赢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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